為規范行政處罰裁量行為,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山東省交通運輸廳對原《山東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魯交執〔2019〕17號)進行了修訂,新修訂的《山東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魯交發〔2024〕4號)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原裁量基準同時廢止。
網約車作為出租車經營的新模式、新業態,為更好地規范行業健康發展,在不突破安全生產的底線和紅線的前提下,按照包容審慎的監管原則,威海市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支隊依據最新裁量基準對威海市區網約車相關經營活動的裁量標準公布如下:
對初次被查處的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擅自或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4000元罰款;再次被查處的,給予警告并處6000元罰款;第三次被查處的,給予警告并處9000元罰款;被查處超過三次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
對初次被查處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擅自從事或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400元罰款;再次被查處的,給予警告并處900元罰款;第三次被查處的,給予警告并處1500元罰款;被查處超過三次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罰款。
在對網約車實際經營者予以處罰的同時,嚴格實施“一案雙罰”的執法原則,對相關平臺公司的違法違規派單行為進行處罰,并要求其及時對不合規車輛予以清退,切實凈化我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市場環境,努力營造健康有序的出租汽車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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